新生入学后,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德、智、体及入学资格全面复查,复查不合格者,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。
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交清第一学年各项费用,取得学籍并注册后,在校期间,根据学习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助学金等资助政策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三十四条 昌吉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。昌吉学院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“招生中介”活动。
昌吉学院招办联系方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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录取期间业务电话:0994-2334181,0994-2336070(传真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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